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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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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依其國內規章規定辦理。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 (國名見附表 (一) 第 (二) 欄) 之各類郵件,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作快遞交寄。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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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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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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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郵政規則第 64 條規定:「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政規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