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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寄往國外之各類郵件,依寄件人要求以快遞方式收寄,經寄達郵政優先處理並交由專差儘速投遞者,為快遞郵件。 寄達郵政對於快遞保價郵件依其國內規章規定辦理。 寄往國外辦理快遞業務國家 (國名見附表 (一) 第 (二) 欄) 之各類郵件,均得於封面上黏貼郵局供用之淡紅色「快遞」簽條,或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 (見附表 (二) ) 註明「快遞」字樣,加付快遞費,作快遞交寄。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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