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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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號信函或包裹經寄件人報明保價金額,加付保價費交寄者,為保價信函或保價包裹,統稱保價郵件。 辦理保價郵件業務之郵局,由郵政總局指定之。 保價郵件每件保價最高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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