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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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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酌予減或豁免部分設備。
  2. 2.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特殊原因在該航線航行一次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敘理由,檢同必要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豁免部分設備。
  3. 3.前二項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航政機關並應記載於船舶檢查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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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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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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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1 條規定:「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