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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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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氣裝備,其動力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為由專用饋電線供電之應急電源,饋電線應接至位於控制站內為探火系統用之轉電開關。其佈置除為抵達裝置探火設施之空間及抵達適當配電板所必需者外,應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之圍閉空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124條,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的電氣裝備,其中的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該是由專用饋電線供電的應急電源。這條規定要求饋電線接至控制站內為探火系統用的轉電開關。此外,佈置時要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的圍閉空間。 舉例來說,這條規則可以應用在船艦的火警系統設置上。除了船舶本身的引擎室,應避開其他易有火災危險的區域,並且要有多重電源供應以確保火警系統的穩定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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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24 條規定:「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氣裝備,其動力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為由專用饋電線供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