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之電氣裝備,其動力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為由專用饋電線供電之應急電源,饋電線應接至位於控制站內為探火系統用之轉電開關。其佈置除為抵達裝置探火設施之空間及抵達適當配電板所必需者外,應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之圍閉空間。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124條,用於操縱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的電氣裝備,其中的電源不應少於兩處,其中之一應該是由專用饋電線供電的應急電源。這條規定要求饋電線接至控制站內為探火系統用的轉電開關。此外,佈置時要避開廚房、機艙及其他易有火災危險的圍閉空間。 舉例來說,這條規則可以應用在船艦的火警系統設置上。除了船舶本身的引擎室,應避開其他易有火災危險的區域,並且要有多重電源供應以確保火警系統的穩定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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