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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1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臥室之裝飾及家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人備有金屬或其他堅實、光滑材料構造之衣櫃一個,置於易於接近使用之處,其容積至少為四百七十五公升,櫃內並應裝設隔架,隔架內佈置應便於儲放衣物,櫃外並應裝設鎖扣。 二、每人備有容積至少五十六公升之抽屜或相等之空間。但抽屜與衣櫃為一體者,合計容積至少應為五百公升。 三、臥室內設置固定式或摺疊式之桌及必需之舒適坐椅,所有桌椅等家具均應以堅實、光滑不易腐朽變形之材料為之。 四、臥室內設有小化妝櫥、鏡、書架及足敷使用之掛衣鉤。 五、臥室應妥以裝配,以便保持清潔並適於居住。 六、臥室之舷窗口,應裝設窗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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