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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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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級船員與乙級船員應有分別之餐廳。 二、大小及設備應在正常情況下足供分配使用該廳全體船員同時使用。 三、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每一船員所使用餐廳面積不得少於一平方公尺。 四、餐廳位置應與臥室隔離,並儘可能接近廚房。 五、餐廳內按使用船員人數配備適當桌椅及其他必需設備,桌面及椅面應使用無裂縫並易於清潔防濕之材料製造。 六、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應於餐廳鄰近設置配膳室,室內設有放置餐具之櫥櫃及洗滌餐具之設備。船舶未設置配膳室者,餐廳內應設有放置餐具之櫥櫃。 七、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餐廳配膳室或其鄰近需設置冰箱及供應冷熱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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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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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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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57 條規定:「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級船員與乙級船員應有分別之餐廳。 二、大小及設備應在正常情況下足供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