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設備規則 第 1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餐廳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級船員與乙級船員應有分別之餐廳。 二、大小及設備應在正常情況下足供分配使用該廳全體船員同時使用。 三、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每一船員所使用餐廳面積不得少於一平方公尺。 四、餐廳位置應與臥室隔離,並儘可能接近廚房。 五、餐廳內按使用船員人數配備適當桌椅及其他必需設備,桌面及椅面應使用無裂縫並易於清潔防濕之材料製造。 六、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應於餐廳鄰近設置配膳室,室內設有放置餐具之櫥櫃及洗滌餐具之設備。船舶未設置配膳室者,餐廳內應設有放置餐具之櫥櫃。 七、船舶總噸位在一萬以上者,餐廳配膳室或其鄰近需設置冰箱及供應冷熱飲設備。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