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居艙及工作處所之空調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經常航行溫帶地區無需空調之船舶外,應為船員起居艙室、獨立之無線電室及控制站,配備空調設備。 二、空調設備及其附屬設施,為免發生火災或危及人員或使人員感覺不便,應具有適當大小、裝置及防護措施。 三、不污染艙室內空氣。 四、通風情況正常時,最低能保持溫度於攝氏二十度。
從上述法條來看,船舶設備規則第160條規定了船舶上起居艙及工作處所的空調設備應符合的條件。根據這條規定,船員的起居艙室、獨立的無線電室以及控制站都應該配備空調設備。 船舶空調設備應該具有適當的大小、裝置和防護措施,以避免火災或危及人員,並且不應該污染船艙內的空氣。另外,當通風情況正常時,空調設備應該能夠保持溫度在攝氏二十度以上。 船舶設備規則第160條的參考資料來自船舶相關法規及規定,例如海事局的相關公告或通知。根據這條規定,船舶上的空調設備應該保證船員的起居艙室、無線電室和控制站的舒適度和安全性。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的起居艙室因為空調設備故障而無法保持溫度在攝氏二十度以上,這就違反了船舶設備規則第16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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