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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起居艙照明,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設有電燈,其照明度通常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 │艙室名稱或作業性質 │以作業面為準││ │之標準照明度││ │(單位:每平││ │方公尺流明數││ │) │├─────────────────────┼──────┤│閱讀、醫療、烹飪或船長辦公桌 │二○○ │├─────────────────────┼──────┤│康樂室、客廳、餐廳、醫療室、廚房、船長或無│一○○ ││線電室 │ │├─────────────────────┼──────┤│船員辦公桌、各床床頭、盥洗室及浴室鏡前 │一○○ │├─────────────────────┼──────┤│船員室、醫療室、配膳室、浴廁及其進口 │五○ │├─────────────────────┼──────┤│內部走廊、通道或庫房 │二○ │└─────────────────────┴──────┘ 二、逃生通道照明用燈除正常電源外,應具緊急電源或其他緊急照明設備。 三、臥室或餐廳應能利用天然光線照明。但客船不在此限。 四、床舖頭端應各裝設電燈一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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