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居艙照明,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裝設有電燈,其照明度通常不得低於左表規定: ┌─────────────────────┬──────┐ │艙室名稱或作業性質 │以作業面為準││ │之標準照明度││ │(單位:每平││ │方公尺流明數││ │) │├─────────────────────┼──────┤│閱讀、醫療、烹飪或船長辦公桌 │二○○ │├─────────────────────┼──────┤│康樂室、客廳、餐廳、醫療室、廚房、船長或無│一○○ ││線電室 │ │├─────────────────────┼──────┤│船員辦公桌、各床床頭、盥洗室及浴室鏡前 │一○○ │├─────────────────────┼──────┤│船員室、醫療室、配膳室、浴廁及其進口 │五○ │├─────────────────────┼──────┤│內部走廊、通道或庫房 │二○ │└─────────────────────┴──────┘ 二、逃生通道照明用燈除正常電源外,應具緊急電源或其他緊急照明設備。 三、臥室或餐廳應能利用天然光線照明。但客船不在此限。 四、床舖頭端應各裝設電燈一盞。
對於船舶設備規則第161條,根據上述的資料,可以看到其中規定了起居艙的照明標準,包括照明度的要求和不同艙室的照明要求。根據法條的描述,船舶上的起居艙應該有足夠的照明設備,確保船員的活動和休息都能得到足夠的照明。同时也要求逃生通道應具備緊急電源或其他緊急照明設備,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仍有足夠的照明。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161條的規定,船舶上的照明設備應該符合以上的規定,以確保船舶的安全和船員的生活品質。 若無法提供答案也請明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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