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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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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自動停止流出物向舷外排洩,並在左列情況下開始發出可聞及可見之警報: 一、油輪用者,油之瞬間排洩率達到每浬六○公升時。 二、油輪用者,排洩總量達到規定之許可限度時。 三、油輪用者,流出物之含油量超過規定之容許量時。 四、該系統動力故障時。 五、該系統試樣損失時。 六、該系統量計及紀錄系統故障時。 七、該系統感應之輸入信號超過有效能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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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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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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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0 條規定:「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應能自動停止流出物向舷外排洩,並在左列情況下開始發出可聞及可見之警報: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