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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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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系統之警報指示器,應儘可能裝置於貨油控制室及其他需要立即注意與採取行動之地點。 二、除准許之人工操作系統外,該系統之設計應無打開排洩至舷外之閥,但該偵測系統在正常操作狀況,其取樣點業已連接至該偵測系統者,不在此限。 三、該系統之設計裝置應使排洩口及取樣點之數量減至最少,同時其佈置應使在同一時間僅能由一取樣點排洩。 四、為同時排洩之目的,具有一條以上之管路者,其每一排洩管路應裝有一個油含量計及一個流量計。所有儀表並應連接至同一之計算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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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1 條規定:「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該系統之警報指示器,應儘可能裝置於貨油控制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