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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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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分界面偵測器之試驗應依左列規定: 一、試驗設備應包括一個能清晰看見油水分界面之容器、油層與水層之深度並應足以將該偵測器之探針完全浸沒。 二、其準確度應與實際油水之接觸面相較決定。 三、試驗應採用左列各種油或與此相當者,於周圍溫度下分別與密度一、○○○之淡水、密度一、○一二之鹽水及密度一、○二五之海水相混: (一)含鉛汽車用汽油---普通等級。 (二)輕柴油---二號燃油。 (三)阿拉伯輕原油---中等密度及黏度。 (四)殘留燃料油---C燃油或六號燃料油。 四、每次試驗所用之油或水之性質變更時,應有足夠之時間以使油料安定而產生準確之分界面位置。每次試驗後該器應予清洗。 五、試驗中發現油污染物對偵測器之準確性或測試所需之時間有關連時,應記錄於試驗報告。 六、應以阿拉伯輕原油或其相當之相當之油,與密度一、○二五之海水於攝氏溫度五○度之環境下相混,以試驗溫度對該器之影響。溫度對反應時間之影響情況,應記錄於試驗報告。 七、永久固定裝置之偵測器應不受船舶運動及振動之影響。電動之裝置應予試驗,以證明能在左列振動情況下連續操作: (一)由二赫至一三.二赫,振幅為正負一公釐。 (二)由一三.二赫至八○赫,加速振輻為重力速度之正負○.七。 八、應經試驗自正常操作位置向任何方向傾側角度達二.二五度時,仍能有效操作。 九、試驗應作成報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製造者之規範與使用說明書。 (二)試驗裝置之圖說。 (三)油之種類。 (四)水之密度。 (五)實施各種試驗之詳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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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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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3 條規定:「油水分界面偵測器之試驗應依左列規定: 一、試驗設備應包括一個能清晰看見油水分界面之容器、油層與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1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