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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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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總噸位在一○、○○○以上之船舶,應依左列任一規定裝置油水排洩設備: 一、符合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分離設備或濾油設備,及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油輪用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二、符合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分離設備及濾油設備。
  2. 2.前項船舶在本編發布施行前已裝置有油水分離設備者應經檢驗,其能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者,得准繼續使用。未能符合規定者,應依左列任一方式辦理。 一、換裝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設備。 二、增裝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油含量計及記錄器。 三、增裝符合第二章第七節規定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處理裝備組之濾油設備及含油量超過百萬分之一五時之警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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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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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10 條規定:「總噸位在一○、○○○以上之船舶,應依左列任一規定裝置油水排洩設備: 一、符合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之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