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 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247條,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應依以下規定:一、雷達至少應為二具;二、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三、易燃液體船應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四、裝置雷達自動測繪設備之船舶,應裝有指示水面速度與距離之設施。 船舶設備規則第247條進一步規定了總噸位一萬以上未滿一萬五千之船舶應該裝備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的具體尺寸要求。船舶公司應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艦艇的安全航行。 例如,根據《Radar Survey Guidelines for Auditors》(船級社雷達調查指南),該條款要求船舶公司在船舶設備的選擇和安裝中應注意雷達的數量、自動測繪設備的配置,並且應該裝有能夠顯示水面速度與距離的設施。船舶公司在更新或安裝雷達時應遵循此條款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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