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設備規則246

快速跳轉

總噸位一千六百未滿一萬之船舶,除適用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行儀器設備: 一、電羅經。但航行外海航線之船舶得免之。 二、雷達。 三、回音測深儀。 四、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五、舵角指示器。 六、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七、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 八、無線電探向器。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在某些區域內配備該器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對總噸位未滿五千之船舶得免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設備規則第246條,總噸位一千六百未滿一萬之船舶應配備多種航行儀器設備,包括電羅經、雷達、回音測深儀、航速與航程指示儀、舵角指示器、螺槳迴轉率指示器、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若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以及無線電探向器。不過,根據規定,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在某些區域內配備無線電探向器為不合理或不必要時,對總噸位未滿五千的船舶可以免除此要求。 在實際運用上,船舶必須依照法規配備相應的航行儀器設備,其中雷達的要求是必須的。例如,根據船舶安全法規要求,特定噸位以上的船隻在特定海域中必須配備雷達,以確保船舶航行安全。因此,根據法規要求,這些航行儀器設備的配備對於船舶航行安全至為重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246 條規定:「總噸位一千六百未滿一萬之船舶,除適用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行儀器設備: 一、電羅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2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