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 一、電羅經。 二、雷達。 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四、舵用指示器。 五、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六、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 七、回音測深儀,但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船舶得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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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總噸位五百以上未滿一千六百者,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應配備下列航政儀器設備: 一、電羅經。 二、雷達。 三、航速與航程指示儀。 四、舵用指示器。 五、螺槳迴轉率指示器。 六、裝有可變螺距之螺槳或側推螺槳者,螺距及操作型式指示器。 七、回音測深儀,但在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建造之船舶得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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