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26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規定所須之無線電通信設備,為確保其適當之性能,須從船舶之航行設備或其他設備不斷輸入資訊至無線電通信設備者,應有設備以確保當船舶之主電源或應急電源失效時,仍可繼續供應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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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規定所須之無線電通信設備,為確保其適當之性能,須從船舶之航行設備或其他設備不斷輸入資訊至無線電通信設備者,應有設備以確保當船舶之主電源或應急電源失效時,仍可繼續供應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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