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貨物裝卸設備之整體,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試驗後應檢查各部分並不得有損害或變形。
┌────────────────┬─────────────┐│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 │保證荷重 │├────────────────┼─────────────┤│二○噸以上 │安全工作荷重之一‧二五倍 │├────────────────┼─────────────┤│超過二○噸未超過五○噸 │安全工作荷重加五噸 │├────────────────┼─────────────┤│超過五○噸 │安全工作荷重之一‧一倍 │└────────────────┴─────────────┘
- 施行前項保證荷重試驗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依其保證荷重而定,保證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保證荷重超過十噸者,不得超過二十五度。但經認可之設計最低角度較此為低者,應以經認可之設計最低角度試驗之。如以本項規定之角度試驗有困難時,得經認可以其實際最低角度試驗之。
- 第一項規定之保證荷重試驗,如屬起重機並應在最大及最小可及半徑時試驗並詳載於證書,其吊臂升降裝置之功能試驗亦應同時施行之。









第 十 節 救生艇筏之置放及下水裝置 §75
第 三 章 各級船舶救生設備之配備 §79
第 五 節 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式高脹力 §112 第 六 節 固定甲板泡沫滅火系統及固定惰氣滅 §114 第 七 節 附有自動噴水之火警警報及偵測系統 §116 第 八 節 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 §122 第 九 節 消防員之裝具及消防用具 §126
第 三 章 各級船舶消防設備之配備 §133
第 一 節 居住艙空間之一般佈置與構造 §151
第 三 章 通風、空調及照明設備 §159 第 四 章 康樂、衛生及醫藥設備 §162
第 四 編之一 漁船居住設備 §171-1 第 二 章 防止污染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與試驗 §176 第 二 節 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 §179 第 七 節 附裝於現有油水分離設備之處理裝備 §205
第 三 章 船舶防止污染設備之配備 §208 第 一 節 非油輪及油輪機艙必部之油水排洩設 §208 第 三 節 油輪油水抽排系統、管路及排洩裝置 §215 第 四 節 原油輪原油洗艙系統之裝置 §221 第 七 節 船舶壓艙水管理系統 §224-1
第 二 章 航行儀器設備之設計構造、裝置 §229 第 一 節 電子航行儀器之一般規定 §229 第 四 節 雷達及雷達自動測繪設備 §234 第 九 節 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台 §242-1
第 三 章 船舶航海儀器設備之配備 §243 第 一 節 航行國際航線、短程國際航線及外海 §243 第 二 節 航行沿海及內水航線船舶 §251
第 二 章 無線電通信設備技術規定 §256 第 一 節之一 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無線電 §265-1 第 一 節之二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應急、備用 §265-3 第 六 節 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285 第 七 節 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285-5 第 九 節 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285-13 第 十一 節 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 §285-20
第 三 章 船舶無線電信設備之配備 §286 第 四 章 船舶無線電通信設備之維修規定 §288-1
第 六 章 現有貨物裝卸設備之特別規定 §320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