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30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貨物裝卸設備之整體,應依左表施行保證荷重試驗,試驗後應檢查各部分並不得有損害或變形。 ┌────────────────┬─────────────┐│貨物裝卸設備整體之安全工作荷重 │保證荷重 │├────────────────┼─────────────┤│二○噸以上 │安全工作荷重之一‧二五倍 │├────────────────┼─────────────┤│超過二○噸未超過五○噸 │安全工作荷重加五噸 │├────────────────┼─────────────┤│超過五○噸 │安全工作荷重之一‧一倍 │└────────────────┴─────────────┘
- 施行前項保證荷重試驗時,吊桿與水平之角度依其保證荷重而定,保證荷重在十噸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五度;保證荷重超過十噸者,不得超過二十五度。但經認可之設計最低角度較此為低者,應以經認可之設計最低角度試驗之。如以本項規定之角度試驗有困難時,得經認可以其實際最低角度試驗之。
- 第一項規定之保證荷重試驗,如屬起重機並應在最大及最小可及半徑時試驗並詳載於證書,其吊臂升降裝置之功能試驗亦應同時施行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設備規則 第30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