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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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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規定之保證之保證荷重試驗,應以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備第一次試驗時,應以限吊升重物之試驗方法之。
  2. 2.以吊升重物之方法試驗者,重物吊起後,吊桿或吊臂應分別向兩方面轉動至最遠位置。
  3. 3.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試驗者,吊桿或吊臂應先轉至任一方向之最遠位置試驗後,再轉至另一方向之最遠位置試驗之。其他中間位置,則係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檢驗人員視實際情況指定施行之。在任一位置試驗時,其試驗裝置指示器應於規定之保證荷重下,至少保持五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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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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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310 條規定:「前條規定之保證之保證荷重試驗,應以吊升重物或以彈簧液壓或其他類似裝置施行之。但新安裝之貨物裝卸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3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