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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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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艇應配備之屬具如左: 一、單排全付浮槳一套,備用浮槳兩支;以短索或鏈繫於艇上之槳架一套半;艇鉤一支。 二、以短索或鏈繫於艇上之孔塞,每一艇孔兩個;如艇上裝有適當之自動閥者,孔塞得免之。 三、戽水杓一個,水桶一個。 四、舵具一具,舵柄一支。 五、足夠長度之艇纜一根,牢繫於艇艏材。 六、降落傘式救難信號二個。但用於第十一級第十二級船上之輕艇得寬免之。 七、紅光火炬救難信號四個。但用於第十一級第十二級船上之輕艇得寬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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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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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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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43 條規定:「輕艇應配備之屬具如左: 一、單排全付浮槳一套,備用浮槳兩支;以短索或鏈繫於艇上之槳架一套半;艇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