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輕艇應配備之屬具如左: 一、單排全付浮槳一套,備用浮槳兩支;以短索或鏈繫於艇上之槳架一套半;艇鉤一支。 二、以短索或鏈繫於艇上之孔塞,每一艇孔兩個;如艇上裝有適當之自動閥者,孔塞得免之。 三、戽水杓一個,水桶一個。 四、舵具一具,舵柄一支。 五、足夠長度之艇纜一根,牢繫於艇艏材。 六、降落傘式救難信號二個。但用於第十一級第十二級船上之輕艇得寬免之。 七、紅光火炬救難信號四個。但用於第十一級第十二級船上之輕艇得寬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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