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船舶設備規則第42條,第一項規定了輕艇的限載人數應按照前一條計算所得的立方公尺除以0.283後取得的最大整數來核定。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為船舶出售資料,根據該資料可以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船舶出售資料可以提供輕艇的尺寸資訊,這樣就可以按照法條計算出輕艇的限載人數。 第二項規定了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的船舶,輕艇的限載人數可以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後酌准增加,但增加的人數不得超過依前項計算所得的百分之十。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的認可文件,根據該文件可以舉出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例如航政機關的認可文件可以顯示船舶的航行計畫和相關安全措施,這樣就可以根據法條來認可增加輕艇的限載人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