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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而言: 一、救生設備。 二、消防設備。 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 四、航行儀器設備。 五、無線電信設備。 六、居住及康樂設備。 七、衛生及醫藥設備。 八、通風設備。 九、冷藏及冷凍設備。 十、貨物裝卸設備。 十一、防止污染設備。 十二、操舵、起錨及繫船設備。 十三、帆裝、纜索設備。 十四、危險品及大量散裝貨物之裝載儲存設備。 十五、海上運送之貨櫃及其固定設備。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配備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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