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圈用自動煙號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平靜水中漂浮時能均勻連續噴出鮮明易見顏色煙幕至少達十五分鐘。 二、噴出煙霧信號期間,不致引爆或噴出任何火燄。 三、在海浪中不應淹沒。 四、當完全浸水時能連續噴出煙霧至少達十秒鐘。 五、應能自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以上之置放位置或三十公尺(兩者中以較大者為準)落入水中,不致損及其操作能力。
對於船舶設備規則第 65 條中所提及的救生圈用自動煙號的構造,根據該法規的規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在平靜水中漂浮時能均勻連續噴出鮮明易見顏色煙幕至少達十五分鐘。 2. 噴出煙霧信號期間,不致引爆或噴出任何火燄。 3. 在海浪中不應淹沒。 4. 當完全浸水時能連續噴出煙霧至少達十秒鐘。 5. 應能自最輕航行狀況吃水線以上之置放位置或三十公尺(兩者中以較大者為準)落入水中,不致損及其操作能力。 依照船舶設備規則第 65 條中的這些條件,我們可以舉例來說明。舉例來說,如果一艘船在海上發生事故需要救生圈救援,這個救生圈使用的自動煙號應當具備能在平靜水中漂浮時連續噴出鮮明易見顏色煙幕至少十五分鐘的功能,以提供救援訊號。同時,噴出煙霧信號期間不得引爆或噴出火燄,確保安全性。此外,救生圈在海浪中不應淹沒,以確保在惡劣天氣下仍能發揮作用。在完全浸水時,救生圈應能連續噴出煙霧至少十秒鐘,提供持續的救援信號。最後,救生圈應能在落入水中後不損及其操作能力,保證在使用時能正常運作。 以上解釋以船舶設備規則第 65 條為依據,符合該條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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