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火箭式降落傘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妥善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火箭式降落傘式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外殼須印有使用火箭式降落傘信號之簡要說明或圖例。 三、具有整體點燃之方法。 四、應能於按其說明使用時,不致造成不舒適。 五、垂直引燃時,火箭至少達三百公尺之高度,並於接近其彈道頂點處,火箭應彈射出降落傘信號火燄,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出明亮之紅光。 (二)平均不少於三萬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三)燃燒之時間不少於四十秒。 (四)降落之速率不超過每秒五公尺。 (五)燃燒時不致損及其降落傘或附屬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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