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紅光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手持紅光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外殼須印有使用手持紅光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三、具有自己點燃方法。 四、具有依說明使用時,不產生不舒適、不因燃燒及熾熱之殘渣危及救生艇筏之設計效果。 五、發出明亮之紅光。 六、平均不少於一萬五千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七、燃燒之時間不少於一分鐘。 八、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燃燒。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