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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手持紅光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手持紅光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外殼須印有使用手持紅光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三、具有自己點燃方法。 四、具有依說明使用時,不產生不舒適、不因燃燒及熾熱之殘渣危及救生艇筏之設計效果。 五、發出明亮之紅光。 六、平均不少於一萬五千燭光之光度均勻燃燒。 七、燃燒之時間不少於一分鐘。 八、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燃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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