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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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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煙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限等應於浮煙信號之表面詳予標示,並不得塗抹。 二、按照製造者之操作說明使用時,不致點燃爆炸。 三、外殼印有使用浮煙信號之清楚簡要說明或圖例。 四、平水時能以均勻之速率噴出極易見之彩色煙霧不少於三分鐘。 五、噴出煙霧期間,不噴出任何火燄。 六、在海浪中不致淹沒。 七、在水下一百公尺浸泡十秒鐘後,仍能繼續噴出煙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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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設備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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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設備規則第 68 條規定:「浮煙信號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耐水之外殼包封,使具防潮、防鏽之性能,其製造日期、製造廠商、有效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設備規則第 6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