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設備規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日光信號鏡,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平滑之兩面鏡,其有效反射面積應達一一○平方公分。其長 寬比約為六比五。 二、鏡之中央應設有一直徑五公釐之圓形窺孔。 三、鏡角應有繫孔並附有繫繩,以套掛於使用者之頸上。 四、鏡之周緣及四角應製成平滑之圓角,以免尖銳部分傷及人體。 五、所鍍之反光物質,應不易脫落或因潮濕而生斑點。 六、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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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光信號鏡,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平滑之兩面鏡,其有效反射面積應達一一○平方公分。其長 寬比約為六比五。 二、鏡之中央應設有一直徑五公釐之圓形窺孔。 三、鏡角應有繫孔並附有繫繩,以套掛於使用者之頸上。 四、鏡之周緣及四角應製成平滑之圓角,以免尖銳部分傷及人體。 五、所鍍之反光物質,應不易脫落或因潮濕而生斑點。 六、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破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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