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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委託者中止或終止臨床試驗者,試驗委託者應立即通知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及主管機關,並提出詳細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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