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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3 條

  1. 1.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2. 2.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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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3 條的釋義,根據該條款的第1項規定,任何藥品的臨床試驗必須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的核准,才能進行。在第2項規定中,則是指出人體試驗委員會在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可以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參考資料: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13 條的相關規定,明確要求藥品的臨床試驗必須經過人體試驗委員會的核准,並且試驗機構需要提交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等文件進行審查。這些規定旨在保障受試者的權益及確保藥品試驗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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