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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准,不得進行藥品臨床試驗。
  2. 人體試驗委員會於審查受試者同意書、試驗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後,得核准試驗機構進行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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