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受試者保護 §1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人體試驗委員會 §25開新分頁第 四 章 試驗主持人 §30開新分頁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40開新分頁第 一 節 通則 §40開新分頁第 二 節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 §49開新分頁第 三 節 數據處理及保存 §53開新分頁第 四 節 試驗藥品之管理 §62開新分頁第 五 節 監測 §73開新分頁第 六 節 稽核 §80開新分頁第 六 章 臨床試驗之申請與審查 §83開新分頁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89開新分頁第 一 節 試驗計畫書 §89開新分頁第 二 節 試驗藥品 §92開新分頁第 三 節 紀錄與報告 §98開新分頁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112開新分頁第 五 節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 §117開新分頁第 八 章 附則 §122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 一 章 總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15 條所有臨床試驗之資料,應予記錄及保存。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