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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2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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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2條,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根據該準則的規定,衛生福利部負責監督和管理藥品的優良臨床試驗作業。這意味著所有符合條件的臨床試驗都需要經由衛生福利部的審查和核准才能進行。 參考資料: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2條 範例:根據最新修訂的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所有臨床試驗都需要提交給衛生福利部,並經其核准後才能開始進行。这项規定確保了藥品試驗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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