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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皆無法閱讀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所有有關受試者同意書之討論。
  2. 見證人應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以見證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已經確切地將其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為解釋,並確定其充分了解所有資料之內容。
  3. 第一項情形,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仍應於受試者同意書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但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4. 見證人於完成第二項之行為,並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之同意完全出於其自由意願後,應於受試者同意書簽名並載明日期。
  5. 試驗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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