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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主持人得提供任何有關試驗之資料,但不得參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審議、決議或提出意見。
  2. 人體試驗委員會得邀請委員之專家給予特定專業上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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