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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臨床試驗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之倫理原則。
  2. 臨床試驗進行前,應權衡對個別受試者及整體社會之可能風險、不便及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應超過可能風險及不便,始得進行試驗。
  3. 受試者之權利、安全及福祉為藥品臨床試驗之最重要考量,且應勝於科學及社會之利益。
  4. 人體試驗委員會應確保受試者之權利、安全,以及福祉受到保護,且對於易受傷害受試者之臨床試驗,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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