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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試驗委託者得設立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以定期評估安全性數據、重要療效指標等臨床試驗之進展。
  2.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得建議試驗委託者繼續、修正或終止此項試驗。
  3.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應建立書面標準作業程序,並保留所有會議之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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