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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以及能對試驗相關醫療問題提供意見之醫療人員。必要時,亦可指派外部顧問擔任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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