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委託者與試驗主持人、試驗機構或任何其他參與此臨床試驗之人員所訂定之協議,皆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作為試驗計畫書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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