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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54 條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之人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據。 三、統計分析。 四、其他與試驗執行有關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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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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