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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6 條
在受試者參加試驗與後續追蹤期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就受試者任何與試驗相關之不良反應,應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試驗主持人發現試驗期間受試者有疾病需要醫療照護時,應告知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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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第6條,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在受試者參加試驗與後續追蹤期間,必須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受試者若有任何與試驗相關之不良反應,試驗主持人應告知受試者。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看,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1項,規定預防接種受害者有權請求救濟補償,以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規定將受預防接種和發生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審議,符合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的精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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