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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61 條
- 1.試驗委託者應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紀錄保存之必要性。
- 2.試驗相關紀錄無須繼續保存者,試驗委託者應書面通知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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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答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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