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臨床發展過程中試驗藥品或對照藥品之配方有重大改變者,應於新配方使用於臨床試驗前,完成新配方是否會明顯改變藥品安定性、溶離率、生體可用率及其他藥動學特性之研究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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