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試驗委託者所訂定之書面程序中,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試驗主持人與試驗機構應遵守試驗藥品處理及保存程序之文字。 二、藥品之處理、貯存、發藥、自受試者處取回餘藥、將餘藥歸還試驗委託者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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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者所訂定之書面程序中,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試驗主持人與試驗機構應遵守試驗藥品處理及保存程序之文字。 二、藥品之處理、貯存、發藥、自受試者處取回餘藥、將餘藥歸還試驗委託者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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