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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
第 五 節 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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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7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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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者應考量受試者保護及數據完整性的風險,訂定監測計畫,確保試驗於適當之監測下執行。
試驗委託者得選擇實地監測、系統遠端監測或實地合併系統遠端監測。
前項監測,僅採行系統遠端監測者,應先經合理性評估,確認其適當性後,方得為之。
第一項計畫之內容包括監測策略、監測人員之職責、監測方法與採行理由,及應監測之關鍵數據與過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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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受試者保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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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人體試驗委員會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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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試驗主持人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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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試驗委託者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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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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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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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數據處理及保存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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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試驗藥品之管理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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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監測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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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稽核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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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臨床試驗之申請與審查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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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臨床試驗之進行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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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試驗計畫書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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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試驗藥品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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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紀錄與報告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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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試驗之中止與終止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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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多機構合作臨床試驗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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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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