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監測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監測者應於每次試驗場所之訪視或試驗相關之溝通後,向試驗委託者提出書面報告。 二、報告應包含日期、地點、監測者姓名、及試驗主持人或其他聯絡人之姓名。 三、報告應摘要描述監測者檢閱之部分、重大發現、偏離及缺失、結論、採取或將採取之措施,及為確保遵守試驗而建議之措施。 四、試驗委託者應指定代表記錄、檢閱及追蹤監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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