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稽核者之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試驗委託者應任用臨床試驗及數據收集系統以外之人員進行稽核。 二、稽核者所受訓練應足以適任執行稽核,並以書面證明稽核者之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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