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體試驗委員會宜於一個月內完成臨床試驗之審查,就以下四項審查結果之一做成審查決定。 一、核准。 二、修正後複審。 三、不核准。 四、中止或終止原核准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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