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8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試驗名稱。 二、試驗機構及試驗主持人。 三、所審查之資料及版本編號。 四、審查結果及其理由。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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