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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試者得不附理由隨時退出臨床試驗。
  2. 前項情形,試驗主持人應在尊重受試者之權利及意願之條件下,盡量確認其退出試驗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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