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法人之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其有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分別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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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法人之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其有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有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分別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依前條規定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之法人,其管理與長照機構法人性質相同之事項,即應準用本條例規範(包括法人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達設立目的必要財產、投資、保證及應接受主管機關檢查財務、業務狀況等),又準用規定之罰則,則依違反各該條文之規定處罰,爰為本條規定。
依前條規定設立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之法人,其管理與長照機構法人性質相同之事項,即應準用本條例規範(包括法人所設立長照機構之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達設立目的必要財產、投資、保證及應接受主管機關檢查財務、業務狀況等),又準用規定之罰則,則依違反各該條文之規定處罰,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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