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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會計事務,並依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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