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農業金融法第 37 條的相關規定和例子。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農、漁會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合併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訂定本條。 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存續有其期限,爰明定信用部所屬農、漁會由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承受之期限。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四條規定,將信用部排除於該法所定「金融機構」之外,爰刪除第三項準用該法之規定,另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將準用規定於本法明確規範。
一、參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訂定本條。 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存續有其期限,爰明定信用部所屬農、漁會由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承受之期限。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四條規定,將信用部排除於該法所定「金融機構」之外,爰刪除第三項準用該法之規定,另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將準用規定於本法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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