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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37停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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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2. 2.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業金融法第 37 條的相關規定和例子。

立法沿革 2

(0920710 制定)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於農、漁會依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合併時,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訂定本條。   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存續有其期限,爰明定信用部所屬農、漁會由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承受之期限。

(1000329 修正)

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不適用農會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漁會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其被停止之職權,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適當人員行使之。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動用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前項處分時,得命令信用部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合併,不適用農會法第三十七條及漁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四條規定,將信用部排除於該法所定「金融機構」之外,爰刪除第三項準用該法之規定,另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將準用規定於本法明確規範。

(0920710 制定)

一、參照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三條訂定本條。   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存續有其期限,爰明定信用部所屬農、漁會由其他設有信用部農、漁會承受之期限。

(1000329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草案第四條規定,將信用部排除於該法所定「金融機構」之外,爰刪除第三項準用該法之規定,另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將準用規定於本法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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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金融法第 37 條規定:「信用部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金融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金融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